湛江518事故详情披露:4人死亡上市国企高管在调查中推诿责任
近日,引起很大轰动的湛江麻章晨鸣浆纸有限公司“5·18”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报告正式公布! Type=normal@@--
2023年5月18日17时40分许,位于湛江市麻章区的湛江晨鸣浆纸有限公司的承包单位石家庄科晶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斜网捞浆装置运行现场发生一起中毒和窒息事故,造成4人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直接经济损失750万元。
经调查认定,湛江麻章晨鸣浆纸有限公司“5·18”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科晶公司成立于2018年7月26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3MA0CJ6NG5B;注册资本伍佰万元整;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陈奇终,公司地址:赵县赵州镇县前村自强路126号;营业范围:再生物资回收(不含固态废料、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2018年7月26日至2028年7月25日。
湛江晨鸣公司成立于2006年1月23日,社会信用代码:436G,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刚,注册资本伍十伍亿伍千万人民币,营业期限:长期,公司地址:湛江市人民大道中42号泰华大厦第6层。湛江晨鸣公司厂区平面布置、旁边的环境示意图如图1所示。
湛江晨鸣公司领导班子现由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总经理、企管总助、采购总助、安全总监、基建副总、技术副总、生产副总、设备分管领导、项目副总、首席财务官、化学浆副总组成。下设保卫处、公司办、企管办、工务公司、设备动力处、质检处、财务处、安全处、环保处、稽察处、技术处、采购处、销售处、基建处、后勤处共16个部门处室和造纸一厂、造纸二厂、造纸三厂、造纸四厂、化学浆分厂、化工分厂、热电分厂、静电纸分厂、碳酸钙分厂、包材厂、水处理分厂共11个分厂。
科晶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奇终,其儿子陈某辅助公司日常工作,另聘其侄女陈某某为兼职财务专员。科晶公司在湛江晨鸣公司共设有两个斜网捞浆处,分别为一期斜网捞浆处和二期斜网捞浆处,但均为同时建设、同时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由科晶公司自行投资建设。两个斜网捞浆处共有9名员工,分别为王某法、纪某亮、纪某生、纪某翔、施某、郑某、张某、纪某宁、纪某连,科晶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奇终口头指定王某法为一、二期斜网捞浆处的负责人,负责两个斜网捞浆作业现场管理工作。每个斜网捞浆处各安排4名员工作业,每一个月在两个捞浆处进行互换作业。“5·18”事故发生在一期斜网捞浆处。
斜网捞浆处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工作严重缺失,现场就没有安全生产管理痕迹。作业现场没有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风险告知、应急救援预案;没有设置安全防护栏;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没有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设备;没有配备气体检测报警仪;电器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标准。作业现场存在多项事故隐患。
科晶公司没有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完全缺失,对斜网捞浆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进行任何安全管理。科晶公司没有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没有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没有为满足安全生产条件投入必需的资金;没有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没有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设备;斜网捞浆处建设没有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有关法律法规;没有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采取对应的管控措施;没有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没有对斜网捞浆作业现场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没有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和管理;没有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没有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案和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没有与9名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为设在湛江晨鸣公司的斜网捞浆处的9名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湛江晨鸣公司安全生产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淡薄,安全风险识别严重缺位,安全管理工作混乱,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湛江晨鸣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仅针对各生产分厂,既不包括承包单位,也不包括公司高管人员,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不学习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不了解自身的法定安全生产职责,不重视、不落实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工作;公司主要负责人变动频繁,2022年2月至今年“5·18”事故发生时换任了6任主要负责人,平均每个主要负责人在任不足3个月,严重影响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统筹和运作,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也未及时按照人员变动情况做调整;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主要以周例会听取汇报的方式开展,没有专题研究和具体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责任制套编相关编制指南和模板,没有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在做的工作岗位进行编制,没有覆盖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流于形式,形同虚设;没有建立承包单位基本情况清单和安全管理台帐,对承包单位底数不清、情况不明、安全生产状况不了解;分厂签订承包合同与安全管理部门互不沟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时有时无;未将承包单位纳入《湛江晨鸣浆纸公司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未组织督促承包单位落实有限空间的辨识和管理;未对承包单位组织并且开展定期安全检查;有关人员在实际在做的工作未对承包单位做安全生产管理,在事故调查中推诿责任。
湛江晨鸣公司未与科晶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承包合同中对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进行约定;未对科晶公司两期斜网捞浆处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竣工等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任何形式的管理,未确认科晶公司斜网捞浆处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未对科晶公司斜网捞浆处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对科晶公司及其斜网捞浆处进行定期安全检查;事故发生后推卸责任,且未依法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科晶公司的斜网捞浆装置靠近湛江晨鸣公司污水一期、二期的进水井位置建造,同期建有一期、二期两处斜网捞浆装置,事故发生在一期捞浆装置,其中污水二期配套处理造纸四厂废水,2023年5月进行的年度大修,造纸四厂最先于5月14日8时停机至18日,二期捞浆装置因停机大修废水中无渣浆已停止运行。事发当日,一期装置的一名工人请假,二期装置的两名工人纪某翔、纪某生来到一期装置协助装置运行。
18日下午17时40分,一期捞浆装置正常运行中,现场负责人王某法在装置现场,操作工纪某亮一个人在斜网捞浆装置内部,纪某翔背靠操作室门口,看着斜网方向,纪某生在处理生产杂务。
枣庄鑫诚纸业公司的程某某因约王某法晚上一起吃饭,也来到科晶公司操作室等候。事故直接相关的4人在操作室的监控画面如图2所示。
17时50分,纪某生进入捞浆装置内发现异常,51分急促从斜网通道跑出,招呼门口的纪某翔出事了,随即跑进操作室拉下小浆泵电闸,按下主浆泵和皮带机按扭,转身时拉下螺旋机、搅拌机电闸之后,跑出操作室,纪某生、纪某翔和王某法三人依次从捞浆池排放口门洞跑入集水池救人,程某某一人在斜网外面等候。
不久程某某发现压滤机的滤布跑偏,就进到操作室尝试着按了一下减速按钮,压滤机就停了。因纪某生匆忙中拉闸未到位,程某某又叫来对面自己公司的机修工蔡师傅过来帮忙关停压滤机电源,蔡师傅问怎么要让你来关电源,程某某回答他们全部已确定进入斜网池里了。蔡师傅说这个池不能进去的,这个天气太热了,水温很高,进去的话会一下子蒙倒的,之后蔡师傅就回自己公司仓库。
程某某没有科晶公司负责人的联系方式,于是打电话给自己公司负责人转告科晶公司负责人陈奇终,随后陈奇终给程某某打电话,请程某某帮忙进去看一下。程某某表示里面很危险的不敢进去。陈奇终就请程某某去斜网池上层把斜网翻开。按照陈奇终的要求,程某某进入捞浆装置掀开几张斜网,大声喊叫,无人应答,便从斜网池下来,看见科晶公司员工郑某也到了现场。
18点10分,郑某接到陈奇终的电话,说没看到王某法和其他员工,可能出事了,让郑某到厂里把泵停下来,赶紧去救人。
18点25分郑某赶到现场,发现提升泵未停,立即停掉水泵后就到斜网上面找人,发现中部几块斜网已打开,就站在过道上往斜网下看,在北边走道的里端发现池底倒着四人,纪某生和纪某翔两人躺着,纪某亮和王某法趴着。郑某打电话给陈奇终说人可能不行了,就找了个木梯下到池里,先将纪某亮翻身,发现已没有呼吸,然后对纪某翔施救,发现也没有呼吸,接着到王某法身边,将他也翻正,进行施救,发现也没有呼吸,就打电话将情况告诉陈奇终,随即又打电话给二期装置的同事张某赶紧过来帮忙。
18点23分,晨鸣公司水处理分厂厂长董某在湛江晨鸣公司水处理分厂接到陈奇终儿子陈某的电话,简单告知情况,让尽快拨打120。
董某接到电线分)赶到现场,发现设备已全部停机,就来到斜网池上找人,开始没看到,在拨开两个斜网后发现4人倒在池里。董某把最里面的几个斜网掀开(为通风透气,避免再次发生意外),然后离开斜网池打120。此时科晶公司的张某在接到同事郑某的电线回电话咨询位置等情况。随后董某电话向公司马某、刘某某和卿某等领导汇报现场情况。接着就组织现场人员找来铝梯,四人下到池底,首先将纪某翔抬出到外面,此时120救护车到达现场,医护人员马上对其进行施救。随即又将纪某亮抬出,此时消防救护人员也已到达现场,消防人员要求在场人员撤离现场并进入池内将纪某生、王某法救出,由120急救人员抢救。
纪某亮、纪某生、纪某翔和王某法4人送湛江市中心人民医院抢救,抢救无效分别于18日23时52分、57分、19日0时00分、0时02分死亡。
湛江晨鸣公司含浆渣污水通过排水管汇集到进水井,经过提升泵提升到斜网捞浆处,经水渠下到斜网进行浆渣及废水分离,废水返回到集水井进入污水处理厂,浆渣通过收集沟收集,经泵进入压滤机脱水收集外运。
科晶公司斜网捞浆装置工艺如下图3所示(黄色框所示装置属于湛江晨鸣公司,蓝色款所示装置为科晶公司):
事故发生区域位于湛江晨鸣公司污水处理一期装置南侧,中心现场位于湛江晨鸣公司一期污水处理池车间与轻油罐区、重油罐区之间。一期污水处理池的南侧为碱炉厂,西侧为碳酸钙分厂的石灰窑及发电厂,南向为碱回收车间、膜处理车间。
科晶公司捞浆作业区域布置在湛江晨鸣公司污水一期设施的进水井、初沉池与原重油、轻油罐区之间的原通道部分的狭窄部位,北向为污水装置的进水井、初沉池,西向为重油、轻油罐区、东向依次为污水进水井及应急池,南向的道路一侧有枣庄鑫诚纸业有限公司厂区。科晶公司捞浆装置界区及周边装置情况如图4所示。黄线界区内为科晶公司捞浆作业区域,周边均为湛江晨鸣公司生产设施。
捞浆装置按照工艺流程配置的主要设施有:废水高位池、废水渠、捞浆池(废水渠、斜网、渣浆沟、集水池)、大浆池、小浆池、进料高位浆池、操作室(在同一建筑物废水高位池的下面一层)、浆渣挡墙和装车场。
斜网捞浆装置空间布局分上下两个部分,上部为斜网捞浆作业区,作业区分为相对独立的南、北两个作业区,斜网下部为集水池。纪某亮跌落点位于南作业区西向起第6张斜网位置(如图6所示)。
每个作业区设置一条作业通道平台,三条废水渠向两个作业区的四行纵向排列的斜网分流和配送废水;一个捞浆作业区有两组斜网、一条渣浆沟(沟面设置有槽钢作业通道平台)。作业通道为敞开式结构,通道两侧为过滤浆渣斜网,斜网上方为敞开式的含浆渣废水渠,作业通道两旁为敞开式的深度0.3米的浆渣收集沟,渣浆沟宽×深为1.15米×0.41米,下方为集水池,作业通道宽0.35米,科晶公司的作业人员每半小时巡检一次,平均每3-5小时使用水枪冲洗一次滤浆斜网。捞浆作业区现场情况如图9所示。
集水池位于捞浆作业区的正下方,池底由西向东倾斜,池中间位置建有中间废水沟的砖砌支撑柱。
事发时运行的设备有1#提升泵、压滤机、螺旋输送机(绞龙)、皮带机和主浆泵,监控视频能听到装载机装车的声音。
科晶公司在操作室东北角、压滤机棚西南角安装了两个视频监控摄像头,前者监控操作室情况,后者监控压滤机侧前方空地,查阅两个摄像头,5月18日17时事发相关情况: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2023年5月18日17时40分左右,科晶公司员工纪某亮在该公司一期斜网捞浆处用高压水枪冲洗斜网时,不慎跌落至斜网下方集水池,在其不远处工棚内的一名员工发现后跑入机房内关闭设备开关,与工棚内其他两位员工共三人(纪某生、纪某翔、王某法)从地面水沟通道跑进斜网下方集水池里面实施救援,正在捞浆现场约王某法外出的枣庄鑫诚公司员工程某某在等待近十多分钟后未见几人出来后,觉得情况有异,便电话告知枣庄鑫诚公司老板林某某,林某某打电话告知陈奇终,陈奇终通过林某某取得程某某的手机号后致电程某某,让程某某关掉上水泵和掀开斜网进去找人,但程某某表示不敢去。于是陈奇终打电话给本单位员工郑某让他立即赶到现场救人,郑某从宿舍赶到现场后,先关掉水泵后上到斜网池上方,发现四人倒在池底一动不动,便找来木梯下到池底对其中3人进行胸部按压,但均没有反应,于是打电话给陈奇终,告知他现场情况。
18时42分许,麻章区太平镇卫生院急诊科接到市120急救中心电话告知,湛江晨鸣公司厂区发生人员掉入池中事故。该院立即出动120急救人员和救护车,并于18时55分到达事故现场待命。麻章区卫生健康局协调麻章区湖光镇卫生院、麻章镇卫生院、湖光农场医院相继出动急救人员和救护车前往事故现场支援抢救工作。
卿某等人到达现场后,安排戴某等人进行现场警戒,在对集水池进行气体检测无异常后带人进入集水池内进行施救,先后救出两人,由现场医护人员进行抢救并送医院。19时30分,麻章区消防救援大队接到警情后,第一时间出动,于20时10分许到达现场展开救援。根据现场情况,麻章区消防救援大队指挥部制定现场救援方案,由几名经验比较丰富的队员穿戴好个人防护装备沿六米拉梯进入池中,20时50分许将其中一名被困人员救出。随后,湛江晨鸣公司专职消防队将最后一名被困人员救出,最后2名被困人员经120救护人员现场抢救后,送往湛江中心人民医院救治。
2023年5月20日,湛江晨鸣公司与科晶公司签订协议书,双方就责任和赔偿等事宜达成协议:乙方购买甲方的纸浆渣(由乙方建设设施、购买设备从甲方的污水中回收提取),由乙方自主对外销售,甲乙双方为买卖合同关系。本次事故发生责任主体为乙方,与甲方无关。本次事故产生的赔偿相应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赔偿款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乙方在2023年5月20日筹措100万元、2023年5月22日筹措100万元,乙方筹措的款项直接支付给乙方工亡员工家属。甲方从乙方已缴纳承包费中代乙方向乙方工亡员工家属支付400万元。废浆回收合同继续有效,延长两年,一年100万元。
没有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相关规定。2.湛江晨鸣公司没有与承包单位建立事故应急处置和事故报告机制,生产安全事故状态下的应急联动响应无序。
集水池作业环境性质。事发捞浆斜网下方的集水池四周封闭,只在西南角留出一个1.6×1.1米的门洞,作为污水排放口和入池通道,上部全部由铺设满布的斜网(污水顺斜网流下时,形成水膜密封面),池内均布支撑污水渠、渣浆沟的砖砌立柱(如图8、图9所示);正常运营时,排放口形成0.3-0.4米深的水流,人能进入,但须跨越水沟围堰并蹚水从排放口进入;正常运行时,集水池内部不是工作场所(科晶公司口头要求人员不能进入),只是在污泥累积到有必要清理时才进入的临时性工作。对照59号令对有限空间的定义[],及应急厅函〔2020〕299号文件关于有限空间特点的说明[],认定捞浆斜网下方的集水池为有限空间。
纪某亮的作业行为性质斜网捞浆的渣浆沟上方完全敞开,渣浆沟布设钢管,钢管上并排搭设两条槽钢,供工人作业和通行使用,该槽钢既是检查通行平台,也是斜网维护及清洗作业平台,污水渠顶部与平台高度为1.76米。捞浆作业人员在平台上进行的清洗作业属于固定作业场所,依据应急管理部指导性文件的定义及说明[],捞浆作业属于一般作业,不是有限空间作业。
经现场勘查和气体检测,浆渣收集区域作业通道及集水池未检测出有毒气体,在旁边未发生意外事故的集水井检测出微量氨气。事发时纪某亮在通道进行斜网清洗作业,作业及通道平台宽0.35米,渣浆沟深0.4米,沟面敞开无防护,通道没有设置防护栏。纪某亮身高1.71米,现场斜网穿破口中心位于斜网边框上方0.5米处,由此能够排除纪某亮从槽钢平台或渣浆沟直接跌落集水池的可能;渣浆沟深0.4米,技术组推断,纪某亮在西侧起第6块斜网处脚踏空踩入渣浆沟、身体失衡后侧倒落入积水池。斜网穿破情况如图13所示。
纪某亮跌落池中,头晕乏力中挣扎约2米距离,挣扎中搅动池底污泥层导致积聚的硫化氢、一氧化碳气体溢出,纪某亮吸入硫化氢、一氧化碳气体昏迷晕倒。纪某生、纪某翔、王某法三人急促涉水来到纪某亮倒下位置,纪某生、纪某翔奋力施救,王某法一旁协助,施救中加剧搅动池底污泥,硫化氢、一氧化碳持续释放,三人在氧含量不足的环境中吸入硫化氢、一氧化碳气体晕倒后溺亡。
因捞浆作业通道过窄、平台防护栏杆缺失,纪某亮在捞浆作业时不慎跌落集水池(有限空间),集水池内氧气含量不足,纪某生、纪某翔和王某法盲目涉水进入池内施救,池底污泥搅动后释放出硫化氢和一氧化碳,四人窒息、中毒后晕倒在污水中淹溺,抢救无效死亡。
《现场勘验情况分析意见》(湛麻公(刑)堪〔2023 317-4号〕)对4名死者尸检的主要特征:
纪某翔身体的右眉弓上方、右侧面颊、右侧鼻翼至鼻腔下方、右髂部、右肘关节内侧、右手背、左足拇趾背面、右足拇趾背面、右足第二脚趾背面等7个部位9处擦伤,左大腿上段前内侧(10cmx5cm)皮下青紫、全身多处软组织轻微擦伤。左手背见表皮剥脱,外耳道见黑褐色淤泥,口唇重度发绀,口腔内见红褐色液体,口鼻腔见红褐色液体流出。
《司法鉴定意见书》(广东中鼎司法鉴定中心)〔2023〕医签字第4664、4665、4666、4667号鉴定意见为四人均可排除因机械性暴力因素直接引发死亡,推断吸入硫化氢等有毒气体致急性中毒后后溺死。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人员(1人)王某法,科晶公司斜网捞浆作业现场负责人,负责科晶公司设在湛江晨鸣公司内的斜网捞浆处的管理工作。其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作业现场呈无安全生产管理状态,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严重缺失负有责任,对事故现场盲目施救导致伤亡扩大负有责任,对湛江晨鸣公司“5·18”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1.陈奇终,系石家庄科晶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规定[]。
陈奇终作为石家庄科晶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法律法规,对湛江麻章晨鸣浆纸有限公司“5·18”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将有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现为湛江晨鸣公司造纸四厂抄纸车间卷取工。不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导致承包单位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未能及时排除,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和第二十一条第五项[],对未将承包单位纳入本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负有责任,对湛江麻章晨鸣浆纸有限公司“5·18”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分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现为车间操作工。卿某任湛江晨鸣公司安环总监期间,分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对承包单位科晶公司斜网捞浆设施建设及安全生产管理等情况失察失管,对科晶公司等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工作缺失。未组织公司班子成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没有正确履行职责,对协助本公司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工作缺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安全管理制度流于形式,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制的有效运作管理缺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没有开展和指导、督促公司基建部门对科晶公司斜网捞浆处的建设依法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管理,未确认科晶公司两期斜网捞浆处是不是满足安全生产条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组织并且开展对承包单位科晶公司的定期安全检查,对科晶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深入不细致,未督促科晶公司依法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未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加强科晶公司斜网捞浆处的现场安全管理和事故状态下的应急管理,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没有对水处理分厂落实湛江晨鸣公司制定的《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的工作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指导,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形同虚设,未依法履行职责,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湛江麻章晨鸣纸浆有限公司“5·18”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现任水处理分厂副厂长,主持全面工作。其代表湛江晨鸣公司与科晶公司签订承包合同,没有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没有将承包项目报送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与科晶公司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未按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对设在水处理分厂的科晶公司捞浆处实施安全管理,未对科晶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湛江麻章晨鸣纸浆有限公司“5·18”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发现的地方政府部门及相关的单位的公职人员、党员在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已移交市纪委监委。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由市纪委监委提出。
,主管公司生产工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不重视、不学习,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工作“十五条硬措施”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毫无认知,不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科晶公司等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缺失,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三管三必须”的安全管理工作机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对未将承包单位纳入本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负有责任,对湛江麻章晨鸣浆纸有限公司“5·18”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负有责任。建议湛江市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其个人予以行政处罚,并由晨鸣集团公司按照内部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分管公司生产工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不重视、不学习,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工作“十五条硬措施”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毫无认知,对科晶公司等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缺失,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三管三必须”的安全管理工作机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对未将承包单位纳入本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负有责任。建议湛江市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其个人予以行政处罚,并由晨鸣集团公司按照内部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分管公司基建工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不重视、不学习,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工作“十五条硬措施”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毫无认知,未依法落实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规定,未对承包单位科晶公司斜网捞浆处的建设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等安全生产条件来管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三管三必须”的安全管理工作机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对未将承包单位纳入本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负有责任。建议湛江市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其个人予以行政处罚,并由晨鸣集团公司按照内部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对本单位的承包单位底数不清、情况不明,没有建立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基本情况清单和安全管理台帐,未将承包单位纳入《湛江晨鸣浆纸公司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未组织并且开展对承包单位做定期安全检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未将承包单位纳入本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负有责任,对湛江麻章晨鸣浆纸有限公司“5·18”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负有责任。建议湛江市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其个人予以行政处罚,并由湛江晨鸣公司按照内部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1.丁某,湛江晨鸣公司基建处处长,负责公司基建工作。未依法落实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规定,未对承包单位科晶公司斜网捞浆处的建设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等安全生产条件来管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未将承包单位纳入本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负有责任。建议湛江晨鸣公司按照内部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2.宋某,湛江晨鸣公司稽察处处长,负责承包合同等业务合同的审核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在公司安全部门未与科晶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在承包合同未对双方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进行约定的情况下完成合同签订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未将承包单位纳入本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负有责任。建议湛江晨鸣公司按照内部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3.赖某,湛江晨鸣公司安全处二科科长,分管水处理分厂等分厂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未对设在水处理分厂的科晶公司斜网捞浆处进行定期安全检查,未依法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议湛江晨鸣公司按照内部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4.林某升,湛江晨鸣公司安全处二科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水处理分厂等分厂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对设在水处理分厂的科晶公司斜网捞浆处安全检查工作不严不细不全面,未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对设在水处理分厂的科晶公司斜网捞浆处进行定期安全检查,未依法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议湛江晨鸣公司按照内部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未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完全缺失。斜网捞浆作业现场没有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风险告知、应急救援预案;没有设置安全防护栏;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没有配备气体检测报警仪;没有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设备;作业现场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标准。存在多项事故隐患。
科晶公司未对捞浆作业现场实施安全管理,没有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没有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对捞浆作业现场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没有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没有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为满足安全生产条件投入必需的资金[];没有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没有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设备[];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演练[];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斜网捞浆处建设没有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有关法律法规[];没有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和管理[];没有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没有为湛江晨鸣斜网捞浆处的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对湛江麻章晨鸣浆纸有限公司“5·18”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湛江市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科晶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对承包单位以包代管,包而不管。湛江晨鸣公司未与承包单位科晶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承包合同中对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进行约定,未对科晶公司斜网捞浆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情况和安全生产状况组织和开展按时进行检查[];未对科晶公司两期斜网捞浆处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竣工等安全生产条件来管理[];未对科晶公司斜网捞浆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湛江麻章晨鸣浆纸有限公司“5·18”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湛江市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湛江晨鸣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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